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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先发地区经验,推动成都智慧城市建设立法的思考

2022-08-11 浏览量:1925 成都市经济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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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坚持以“智慧蓉城”建设为牵引,全面推动城市经济、生活、治理数字化转型,让城市运转更聪明、更智慧。今年6月出台的《成都市“十四五”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提出,要加强智慧蓉城建设法治保障,研究推进以立法形式明确不同社会主体在感知源建设、数据共享、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智慧城市建设本质上是改革创新的系统工程,改革创新离不开法治化保障,面对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内各地积极开展立法探索和实践,以立法形式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破解痛点难题,引导和规范智慧城市建设,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本文围绕智慧城市建设的重点领域,聚焦国内部分先发地区智慧城市建设的相关法规条例,研究其立法实践和经验做法,可为成都智慧城市建设立法提供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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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智慧城市建设深入推进,建设领域主要涉及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要素资源、数字经济、智慧治理、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

  在国家层面,主要围绕智慧城市安全领域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但尚未出台综合性智慧城市建设法规。

  在地方层面,我国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智慧城市建设立法探索和实践,引导和规范当地智慧城市建设。其中,以海口、银川等为代表的部分城市,着眼智慧城市“整体”,制定出台《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银川市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条例》,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以贵州、上海、杭州、广州、深圳、重庆等为代表的部分省、市,着眼智慧城市建设“局部”,出台《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上海市数据条例》《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智慧城市建设部分领域的法规,为该领域建设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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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部分地区在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要素资源、数字经济、智慧治理等智慧城市建设相关领域的立法实践中,有以下典型经验和特色亮点值得关注借鉴(相关法规条例以下简称为“XX条例”,XX为省、市名称)。



  (一)规范信息基础设施共享和协同建设


  信息基础设施是智慧城市的底座,针对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同步建设难、协调成本高等问题,先发地区在相关条例中明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提出共建共享要求,引导和规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共建共享。海口条例明确,推进杆路、管道、机房、国际海缆等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银川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公共场馆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具备条件的应当向通信管道、线路和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放。贵州条例明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建设者新建或者改(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已建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

  同步规划建设信息基础设施与传统基础设施。贵州条例明确,新建或者改(扩)建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等公共设施,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海口条例明确,实行新型基础设施与数字孪生城市同步规划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二)激发数据要素活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数据是支撑智慧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和核心引擎。针对数据权属界定难、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用程度有限、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不充分等共性问题,先发地区立足实际制定条例,为保障数据权益、促进数据流通利用、赋能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明确数据权益保障。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对数据权益定性与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圳条例率先在地方立法中探索数据相关权益范围和类型,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

  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在共享开放方面,深圳、天津条例明确,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共数据应按照开放条件分类开放。上海条例提出的数据回流,有力支持了基层的数据提供方开展数据应用。在开发利用方面,上海条例首次提出,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

  推进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上海条例明确,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支持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专业服务。深圳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并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该平台进行数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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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数据交易所


  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广州条例明确,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挥数字经济对传统产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北京条例提出,支持数字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等的供给水平;明确工业、金融、商贸、农业等领域数字化转型路径和举措。


  (三)促进与规范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智慧治理


  城市大脑是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数字系统和现代城市基础设施,针对城市数据资源汇聚难、信息系统整合不足、业务功能融合不充分等痛点,先发地区在条例中明确城市大脑建设相关要求,促进与规范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智慧治理。

  持续推进城市大脑建设运行。杭州条例是全国城市大脑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首次明确了杭州城市大脑的范畴、定位和功能,并对主要中枢、系统与平台、数字驾驶舱、应用场景等四个要素进行了定义,明确城市大脑建设标准、数据质量及权属、安全管理等,健全“一脑治全城”的数智治理体系;深圳条例明确,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统一的城市智能中枢平台体系,为公共管理和服务以及各区域各行业应用提供统一、全面的数字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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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市大脑


  依托城市大脑深化智慧治理。海口条例提出,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鼓励和支持智慧社区建设;要求政务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银川条例明确,建立智慧城市应用推广体系,组织推广智慧城市应用项目,建设医疗、健康、教育等民生领域的智慧应用平台,推进城市公共服务智慧化;推动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智慧应用,推进农业农村的智慧应用;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模式,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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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成都正以智慧蓉城建设为牵引,全面夯实数字基础设施,打造智慧应用场景体系,推动智慧蓉城与数字经济互促发展、双向赋能,亟待加快智慧城市建设立法进程,为智慧蓉城建设和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法治保障。先发地区智慧城市建设的立法实践,可为成都智慧城市建设立法提供重要经验和启示。


  (一)聚焦基础设施,以立法引导信息基础设施绿色集约建设


  智能感知源、通信网络和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是智慧蓉城的重要基础支撑,在实际建设中,针对集约共建共享难、协调成本高、部分设施能耗高等难点问题,可参考先发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成都实际,以立法形式破解问题、引导建设。

  一是立法推动智能感知终端、基站、铁塔、杆路、管道等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二是明确信息基础设施应与市政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建设。除必要成本外,基站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不得再收取进场费、协调费等费用,降低设施进场协调成本。三是对新建和改、扩建基站,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基础设施使用节能技术,实施绿色施工,降低设施能耗,提高能效碳效水平予以明确。


  (二)聚焦数据要素,以立法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字经济发展


  围绕智慧蓉城建设中数据资源体系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针对数据权益保障难、共享开放不充分、数据流通不畅、数据价值释放不足等难点问题,成都可通过立法方式解决问题、促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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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蓉城市域物联感知中心


  一是立法明确各类主体的数据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其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二是明确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依托各级大数据资源平台,推进城市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依托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推进数据开放应用。建立常态化数据回流机制,强化回流数据管理和使用。三是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规范数据交易和利用行为,推动各类主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有序发展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培育。


  (三)聚焦智慧治理,以立法规范城运中心和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围绕智慧蓉城运行中枢建设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智慧应用场景打造,聚焦城市运行协同联动难、智慧应用场景规范和保障不足等痛点问题,成都可通过立法形式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范发展、破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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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网络理政中心


  一是明确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智慧蓉城运行中心职能定位,构建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实现横向打通各领域系统,纵向贯通各层级数据,推动城市运行事件分级分类协同和线上线下联动。二是各级部门的应用系统、平台等应与智慧蓉城运行中枢对接,依托中枢在线协同,促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提升城市整体运行协同能力。三是明确智慧应用场景建设重点,依法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智慧应用场景开发,促进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智慧化,推动智慧韧性安全城市建设。


文中图片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浦东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成都日报、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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