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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特色亮点及其对成都的启示

2021-01-14 浏览量:765 成都市经济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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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我国首部针对营商环境优化的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前,天津、河北等省市已率先推出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后,北京、上海等地迅速行动,加快了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的步伐。

   当前,成都营商环境建设正处于3.0版政策的落地落实期,本文在全面研究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特色亮点的基础上,为成都贯彻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命题,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提出建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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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12月10日,全国已有21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先后出台(见下表)。其中,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前,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以及阜新市、辽阳市已率先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上述省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内容。

  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后,北京市、上海市、山西省、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广州市、深圳市、商丘市也纷纷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除2016年出台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失效、2018年出台的《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被修改外,其他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均已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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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情况 

资料来源:基于各省、市公开资料整理。

说明: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情况统计数据为“北大法宝”中以 “营商环境条例”为关键词搜索地方法规的检索结果,搜索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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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为“XX条例”,XX为省、市名称)在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系列要求、深化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涵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本地实际,在树立优化营商环境总体目标、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动解决痛点难点问题、探索创新制度先行先试、加强区域协同、完善涉外服务六个方面,有以下特色亮点值得关注。


(一)树立地方优化营商环境总体目标

  北京条例明确,将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领先的发展条件。

  山西条例明确,将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江西条例明确,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一流的市场环境、一流的政务环境和一流的法治环境,实现政策优、成本低、服务好、办事快的营商环境目标。

  广西条例明确,将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二)持续打造高效便捷政务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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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条例提出深化“不见面审批”“秒批”服务模式,探索并推广无人干预自动办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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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深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秒批服务”

  江苏、陕西条例均要求,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清单,深化数据共享应用,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收集的信息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填报。

  黑龙江、广西条例均规定,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政务服务机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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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辽宁条例均对涉企政策发布时限作出规定,要求省、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平台集中公开。

  河北条例对涉企政策整合、咨询服务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吉林条例对涉企政策清理和归集作出规定,要求对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涉企政策进行修改、废止,按照“一个产业一个政策”原则对涉企政策进行整合。


(三)破解痛点难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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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条例提出,开展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联合审批试点,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可一并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并联办理。

  上海、广州条例均提出,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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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条例推行首贷、续贷中心服务模式,要求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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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

  深圳条例要求加强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合作,将市场主体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广西条例要求推动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机制,引导具备良好纳税信用的市场主体快速获取银行授信。

  黑龙江、吉林、广西条例均提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黑龙江、辽宁条例均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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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条例提出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用于科技、文化孵化,科技、文化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等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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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条例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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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条例要求各区、各部门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区级层面难以协调解决的企业跨区域迁移事项由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并推动落实。

  天津条例要求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限制企业自由迁移,且企业在迁移过程中持有的有效证照不再重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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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条例对执法检查方式进行优化,要求推进“互联网+监管”,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联合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辽宁条例对执法检查次数作出明确规定,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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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条例提出政策兑现事项集成服务模式,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并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在政务服务大厅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集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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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广州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惠民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四)探索制度创新提出先行先试举措


  广州、深圳在商事登记领域分别推出重大制度创新。广州、深圳条例均提出试点商事登记确认制,赋予企业更大经营自主权。深圳条例提出实行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破解“失联企业”“僵尸企业”风险隐患问题,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此外,深圳条例还在全国率先提出个人破产制,为“宽容失败”氛围的营造进一步夯实制度保障。


(五)结合区域发展明确协同联动方向


  北京条例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与天津、河北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广州条例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出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体系协作,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粤港澳大湾区区域一体化营商环境。

 深圳条例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出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产品互认,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业务联系与交流。

 江苏条例围绕长三角建设,提出建立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规则,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促进要素市场一体化,强化政务服务和执法工作合作协同机制,提升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广西条例围绕跨省域协同发展,提出建立公共物流服务平台,加强跨省域通关协作、多式联运、质量资质互认,加快社会保障统筹和社会保险关系跨省域转移接续。


(六)围绕开放发展健全涉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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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条例规定,提高企业赴境外投资审批效率,简化核准和备案办理流程,打造跨境贸易服务绿色通道,为企业办理各类进出口贸易业务提供便利。

 江苏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为市场主体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预警、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以及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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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条例提出要完善外籍人员工作、生活聚集区域的教育、医疗、休闲、文化、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人居环境,并要求市属三级甲等医院具备为外籍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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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以及各地地方性法规制定经验,立足成都实际,为成都持续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打造公平稳定可及的营商环境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统一政务服务标准、规范政务服务流程,全面实行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推行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制度,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

 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进一步提高线上线下服务效能。

 优化涉企政策公开和兑现机制,推行“惠企政策一窗通办”“惠企政策免审即享”模式,切实提高政策公开、解读、申报和兑现的效率,提升企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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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成都市青白江区行政审批局“一窗通办”窗口


(二)鼓励原创性差异化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在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框架下,基于成都自贸区、经开区等区域享有的不同政策优势,赋予差异化改革探索任务,在全市范围内打造各具亮点的营商环境制度创新和开放发展高地。

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先试授权赋能制度,规范授权赋能程序,完善资源配套保障机制,鼓励区(市)县、产业功能区等按照资源禀赋、要素配置需求、企业成长需要等具体情况,自主探索打造营商环境特色“小气候”,建立营商环境竞争新优势。


(三)加快推进区域营商环境协同优化


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建设发展过程中,探索建立健全区域营商环境共建共优机制,推动实现区域政务服务标准统一、区域通办、资质互认,为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提供有力支撑,以区域营商环境整体水平的提升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进一步优化完善涉外服务体系


立足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外籍人士在蓉安居、就业实际情况,完善外籍人士生活、工作聚集区域的教育、医疗、休闲、文化、商业等配套设施,加快实现区(市)县国际化社区“全覆盖”。

依托“外籍人士之家”和涉外政务服务大厅推行涉外服务“一站式”办理模式,不断优化涉外服务环境,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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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成都市高新区自贸区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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